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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2日(魏伟)近日,由“非阳光业务”引发的重大票据欺诈案二审民事判决公布,历时6年,再次被公众看到。本案涉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何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忠资产管理公司)三家银行。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转移3亿元人民币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把这一天又偷走了一天,最后贷款给了山东的一家化工公司。

“非阳光业务”引发3亿票据诈骗案 广发银行索赔终审败诉

之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起诉何忠资产管理公司。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根据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责令何忠资产管理公司返还3.09亿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二审法院认为,该行基于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索赔依据不成立,其在本案中的索赔不能成立,驳回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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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起点应该追溯到2014年。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于2013年5月开始为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介绍接触存储业务,经常出入银行,熟悉银行的营业场所和工作人员。被告谢天在一家财富管理公司工作。被告崔世林还从事招商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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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互介绍之后,三人决定共同经营所谓的“非阳光业务”,以获得巨大的利益。

所谓“非阳光业务”,是指用钱企业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中介可以联系资金到指定的银行存入,指定的银行会向资金提供者出具定期存款证明,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将资金非法转移到用钱企业使用。用钱企业不仅向出资者支付高额利息,还向中介机构支付高额费用。存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出资人可以向银行借钱,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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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创办的企业为德州市临猗县华超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华超公司)。据中国高管信息公开网报道,该公司自2014年起被列为“不可信赖的执行者”,此类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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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谢天找到了资金提供者——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根据判决,谢天以向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介绍存款的名义,联系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副行长陈某,提出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人民币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但由于广发银行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之间没有同业授信额度,经江苏银行下关支行行长助理郑涛、何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忠资产管理”)副总经理俞青同意,谢天、陈某同意。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通过何忠资产管理存入江苏银行下关支行,上述3亿元由江苏银行通过何忠资产管理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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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意华超公司总经理魏的意见,即华超公司同意支付所用资金总额的18.2%的高利息,其中8.9%(2670万元)和6%(1800万元)分别支付给出资人(实付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等人)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实付张个人)。至此,资本渠道已经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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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被称为委托资产管理,实际上是一个资本渠道

银行存款是如何流入华超公司的?为什么何忠资产管理公司再次成为本案的被告?

原北京银监局此前已核实,2014年5月27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何忠资产管理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协议,制定第92号资产管理合同计划,并向江苏银行下关支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投资3亿元,利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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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27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根据92号资产管理合同发出的投资指令,要求何忠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的江苏银行下关支行3亿元。同一天,根据82号资产管理合同发出的投资指令,江苏银行要求何忠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3亿元投资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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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资产管理公司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被转入3亿元,在此过程中被篡改。根据判决,张、、崔世林指使冒充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将伪造的天津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交给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贵宾室派出的财务人员。该员工误以为3亿元的存款已由活期转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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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张指示冒充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柜台前购买一张转账支票,加盖公章,然后将资产管理账户中的3亿元转入华超公司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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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银监局还核实,2014年5月28日,华超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成立民生证券财富管理第2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广发银行作为托管人收取托管费1126万元,民生证券作为管理人收取管理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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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先约定,华超公司将人民币2670万元汇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提供的账户,人民币172.5万元汇入江苏银行下关支行提供的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361.15万元汇入北京华宇旭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800万元汇入康提供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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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交易安排,原北京银监局的核查结论指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何忠资产管理公司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江苏银行下关支行的定期存款交易模式,将同业存款转为普通存款,这与对方虚假增加存款规模、调整监管指标的做法是一致的;广发银行委托华超公司委托民生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收取托管费导致何忠资产管理92号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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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立案侦查张、等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崔世林犯票据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7年;被告人韩琳琳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已追回并返还广发银行北京分行9774万余元赃款赃物,不足部分将继续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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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的索赔申请被驳回

之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和何忠资产管理公司也提起了诉讼。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根据其与何忠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第92号资产管理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何忠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赔偿人民币3.09亿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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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92号资产管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何忠资产管理公司未能按约定提取3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也未能将存款及利息交付给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有权向何忠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权利。决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何忠资产管理公司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3.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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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资产管理公司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资产管理公司、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华超公司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委托资产管理和存款关系,但张、、等人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认定的一系列事实表明,签订合同的目的涉及3亿元资金的流转, 相关实体支付高利率和渠道费的交易流程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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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3亿元资金的相关主体实质上是资金提供者、使用者和资金渠道方之间的关系,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由张、、等经营。在多重合同、多层法律关系形成的“非阳光业务”模式下,贷款给华超公司,由何忠资产管理公司、江苏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使用,华超公司将提供资金提供者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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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本案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起诉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不符,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何忠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资金渠道关系,涉及从提供方向使用方转移3亿元资金。因此,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责令何忠资产管理公司返还3.09亿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债权依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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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判决是最终的。

关于判决结果,广发银行回复中信经纬客户称,广发银行将继续跟进案件进程,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的法律专家告诉中信经纬客户,虽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但广发银行仍有法律补救措施。一方面,由于二审判决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结果,这表明两级司法机关在判决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着空式的争论。作为一审胜诉方,广发银行更有可能继续寻求法律救济。另一方面,除了申请再审之外,并不排除广发银行寻求其他索赔依据对相关主体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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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认为,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可以通过加强合规意识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来规避相关风险。有必要对可能的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在实施规范和监督检查时,我们必须认真负责,不能流于形式。此外,合规经营也可以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倡导合规经营的价值理念。(中信经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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