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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宣布,将不再执行20种商品的减免税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国务院关于批准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减免税第二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20种商品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规定 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在列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0/调节器、冰箱和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和外围设备、电话、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和文字处理器、家具、灯具等。

标题:20种商品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规定 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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