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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发布,澄清了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亟待解决的问题。很明显,测谎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只能作为参考,人民法院不会委托鉴定,以免将测谎结果作为鉴定意见,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最高法: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合法证据形式

附件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法: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合法证据形式

一、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需要认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特殊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委托鉴定:

(1)根据常识和经验规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二)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无关的问题;

(三)证明被证明的事实没有意义的;

(四)应当由当事人证明的非专业性问题;

(五)经法院调查、勘验能够查明的事实;

(6)确定各方的责任分工;

(7)法律的适用;

(8)测谎;

(九)其他不适合委托评估的情形。

2.如果拟议评估中涉及的评估技术和方法有争议,应首先审查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所涉及的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得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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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材料的审查

3.严格审查评估材料是否符合评估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的评估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院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者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经人民法院认可,不得直接移交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选择。

第三,考核鉴定机构

6.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执业范围进行审查。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发现双方的选择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应终止协商和选择程序,以随机方式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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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可以适当延长。

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者委托其他鉴定机构。

四.评估师考试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行业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格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避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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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五、审查鉴定意见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视为未完成委托评估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评估人员补充或者重新评估:

(1)评估意见的其他部分与评估意见相互矛盾;

(2)同一鉴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

(三)评估意见存在其他明显缺陷的。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1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预付鉴定费和鉴定人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费用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停支付鉴定费和鉴定人的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停或者减少支付鉴定费和鉴定人的诉讼费。

1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度和鉴定材料的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的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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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期限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评估期限。

鉴定人未按时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申请再次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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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超越鉴定范围,进行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绝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中止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的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将其从人民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名单中除名,并向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有违法犯罪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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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可以列入评估人员黑名单。黑名单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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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委托评估信息平台,加强对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

16.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委托的鉴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评估师承诺函(试行)

我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我承诺如下:

一是遵循科学、公平、诚实的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评估,确保评估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涉。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受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自觉遵守回避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况。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和鉴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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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勤勉尽责,遵守相关评估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查、计算、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意见,确保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的评估意见;妥善保管、保存和移交相关鉴定资料,不得因自身原因污损或丢失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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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完成鉴定事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为保证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做好专家意见的解释和质证工作。

我已被告知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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