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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约2800万元人民币缩水至约45万元人民币。浙商证券(601878.sh)的前监督者,代客期货业务“宝马进,雅拓出”,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中国判决文件网近日披露,今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显示,浙商证券原监事陆私下代其好友周操作期货账户,致使周账户遭受巨额损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路未经周同意再次更改交易密码,造成期货账户巨额损失。

规管理受拷问!浙商证券屡次因员工代客理财遭监管处罚

虽然上述判决并未认定浙商证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部和李健路共同侵权,但该判决也表明,由于李健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的诉讼纠纷,浙江证监局向浙商证券公司发出了《关于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指出浙商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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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浙商证券或其员工因代表客户进行财务管理或操作他人账户而多次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浙江证监局指出,浙商证券全体员工的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2019年12月,浙商证券也因合规问题被证监会发出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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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季度,浙商证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9亿元,同比增长16.84%,营业收入为18.84亿元,同比增长51.19%。但营业支出为14.49亿元,同比增长64.10%。2019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8亿元,同比增长31.29%,低于当年106.29%的行业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56.59亿元,同比增长53.17%;营业支出43.64亿元,同比增长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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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期货2019年营业收入为27.24亿元,同比增长85.18%,但净利润为1.33亿元,同比仅增长0.15%。

《投资时报》就上述李健路民营财务管理案和浙商证券合规管理向本公司发出函件,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浙商证券净利润及增长率(单位:亿元)

前监事被责令改正,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理财

上述判决恢复了整个事件的大致过程。

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周与路相识多年,路于2005年开始经营周的证券账户。李健路在2015年担任浙商证券的监事。2015年4月13日,周在路陪同下前往浙商证券总部办理期货开户手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在路陪同下开立了期货账户),包括接受金融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测试、签署《期货交易风险报告书》等文件、签署《密码通知确认函》等。4月14日,周将3000万元人民币汇入其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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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李健路变更了周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玉茹知道并认可;5月19日,李健路再次更改了周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路应周的要求更改了周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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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路在周的期货账户频繁操作交易。5月19日,周期货账户的期末权益约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约为45.04万元。由于账户亏损巨大,周与路协商,周起草了《弥补亏损方案》。李健路修改了手稿和手写的文字,如“操作失误”和“愿意承担一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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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路未经周同意于5月19日再次更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止了周立即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此外,路在更改密码后擅自交易,给周的期货账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侵犯了周的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周未能立即制止路的擅自更改密码行为,他在防范和控制自身账户风险方面也犯了一些错误,应由周承担部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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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周期货账户2015年5月19日期初的权益约为2013.84万元,当日投资785万元。截至2015年6月29日,股权约为45.04万元,损失金额为2753.88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健路承担此次损失赔偿责任的70%,即约1927.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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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浙商期货在答复中称,周在回答浙商期货公司返回员工的提问时,明确确认该期货账户是他本人操作的。李健路在辩护中说,“证券账户的密码被篡改”显然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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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称,周在路的陪同下,按照路的要求迅速办理了所有开户手续,并未告知或测试风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期货开户的相关材料。在回复中,路表示,周必须亲自办理开户并当场记录,所以开户行为是周的个人自愿行为。同时,周在判决书中还称本人并未买卖证券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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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判决,周还于2016年和2018年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举报浙商证券和路涉嫌违法违规。在我局2018年11月1日给周玉茹的复函中,第三项内容是“鉴于浙商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我局已于2016年依法接管浙商证券公司。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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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责令浙商证券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原监事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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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客户理财或操作他人账户的员工的重复处罚

事实上,浙商证券的情况并非员工代表客户私下理财。

浙商证券在2019年年报的“操作风险管理”部分表示,公司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机制,明确了底线原则,对代表客户的财务管理持零容忍态度。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发出的上述《关于责令浙商证券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中,除列举李健路存在的问题外,还发现浙商证券青田华庭街、华凯秦南路证券营业部有员工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业务。浙江证监局表示,浙商证券应及时纠正上述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交检查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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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浙江省证监局发布《关于责令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纠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表明浙江省证监局发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私自接受多名客户买卖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同时,浙江证监局指出,浙商证券未妥善处理客户异常交易的监控和预警信息,未妥善管理苏海明的进场和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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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证监局反映,上述事实反映浙商证券全体员工的合规文化没有得到有效建立,个别员工的风险意识较弱。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代表客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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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浙商证券未能消除员工操作他人账户的问题。

2019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原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今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管理总监实际控制并使用其亲属“李摩亚”证券账户共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额约为2206.4万元,其中购买金额约为1104.4万元。于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称的禁止股票交易人员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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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警示函发布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表示,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营和投资银行部门没有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人员;个别分行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行合规人员相关工作经验不足3年。第二,合规部的合规人员不是100%由合规总监评估。第三,没有在现场检查子公司的合规性。第四,未能跟踪合规性有效性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的标准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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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述2017年4月,浙江证监局就指出,苏海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反映出浙商证券全体员工的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

浙商证券在2019年度报告中表示,为加强合规管理,对公司章程、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合规人员管理办法、合规考核办法、违规违纪处罚等进行了专门修订,并进行了培训,强化了主要职责。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自营、投资银行和理财业务条线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选择负责子公司的合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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