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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7月1日电据银监会1日官方网站消息,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方合法权益,银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同时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银保监会:险资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保险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17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明确参与的目的和期限。参与国债期货的保险基金应以对冲风险为目标,不应用于投机目的。第二,明确保险资金参与的方式。保险资金应当以资产组合的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对账户、资产、交易和会计实行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限制买卖合同,控制杠杆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四,加强操作、技术和合规风险管理和控制。第五,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相关事项。

银保监会:险资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从36条增加到37条。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使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另行制定。二是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我参与的要求。第三,要求新保险基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第四,严格控制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转移。

银保监会:险资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条例》的调整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套期保值期限、买卖合同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其次,很明显,合同权利和责任是一致的。委托投资和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等事项。第三,应该增加回溯报告。参与股指期货的保险机构应每六个月报告一次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偏差。

银保监会:险资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银监会表示,《保险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基金的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加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标准,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巩固保险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银保监会:险资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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