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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5日,山东省民政厅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书》,公开征求了《山东省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根据规定,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或其音译汉字。禁止使用的词语规定如下:

(一)中国、中国、全国、国家、中央政府、国际社会、世界、世界、宇宙、民族以及其他具有明显过度含义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区”、“首都”、“小城镇”等具有排他性含义的词语。

(3)"?非文字符号,如“-”,阿拉伯数字,外语或拼音字母。

(4)古代皇帝的头衔,如皇帝、朝廷、朝廷府、皇城、皇宫、府邸、官邸、府邸,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和职衔(有特定历史和宗教背景的除外)。

山东省居住建筑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东:住宅区起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拟禁用“公馆”“国际”“小镇”等词语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筑物的名称(包括简称)、店名、商标或招牌不适用本规定。

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程序、权限及其他管理活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和居住区应当依法批准建设,其中:建筑物是指具有地名、商业功能或者特殊含义的建筑物(群);居住区是指在城镇中开发建设的,以建筑物(群)为主体,居民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的城市居住区。

山东:住宅区起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拟禁用“公馆”“国际”“小镇”等词语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外,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名称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积极健康,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二)积极传承区域地名文化,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自然和人文特色。

(三)易于理解,照顾习惯,有利于传承,易于记忆。

(四)使用规范的汉语书写、普通话发音、罗马字母拼写符合《汉语拼音方案》、《汉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五)禁止使用人名、外国人名或其音译汉字。

(六)名称与其使用功能和建筑规模相适应,做到名副其实,不夸张、不离奇、不故弄玄虚。

第五条(一般要求)具有商业、居住或其他功能的城市建筑群一般应列入居住区类别进行命名;如果商业或其他功能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且相对独立,可根据建筑类别单独命名。

山东:住宅区起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拟禁用“公馆”“国际”“小镇”等词语

第六条(总则)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应避免使用单个单词,通名应避免重叠。

建筑物名称前面可以有功能性限制词,一般不超过8个汉字;原则上,专属字体大小应附加在行政区域名称之后。

住宅区名称前面也可以有修饰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第七条(禁止用字规定)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名称禁止使用下列文字:

(一)中国、中国、全国、国家、中央政府、国际社会、世界、世界、宇宙、民族以及其他具有明显过度含义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区”、“首都”、“小城镇”等具有排他性含义的词语。

(3)非文字符号,如“-”、阿拉伯数字、外语或拼音字母。

(4)古代皇帝的头衔,如皇帝、朝廷、朝廷府、皇城、皇宫、府邸、官邸、府邸,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和职衔(有特定历史和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业信息的文字(如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等)和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

(六)数字、序数或者其他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词语。

(七)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

第八条(分类和通名的规定)建筑物和居住区的通名应当与地名的属性相适应,禁止在其他地名中使用建筑物和居住区的通名。

常用通用词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如下:

(a)建筑:大型建筑(群)。

(2)广场:一个相对完整的建筑群,被道路环绕,有一个完整的露天公共空间。

(3)中心:具有特定导向功能的建筑(群)。

(4)城市:具有两种以上商业或其他功能的大型居住区或建筑群。

(5)商业建筑(商场、购物中心):商业(办公)、娱乐、餐饮等多功能建筑。

(六)亭台楼阁:具有特定功能或特殊意义的相对独立的建筑。

(7)大厦、建筑物和车间:普通建筑物(不包括构筑物)。

(8)新村:旧城改造中新建的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生活设施相对完善。

(9)园林(Gardens):绿地、人工风景区等休闲区占总面积50%以上的居住区。

(10)别墅:居住区,绿化面积超过40%,建在山上。

(十一)公寓、商住楼:指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商业和居住功能的建筑。

(13)住宅区、花园、村庄、房屋、房屋、房屋、住宅、房屋、房屋等。:本条第(八)、(九)、(十)、(十一)项以外的其他居住区。

(十三)其他通用名。使用其他词语作为通用名,应当符合当地法规,符合现代汉语的规范和使用习惯。

(1)第(2)、(3)、(4)、(5)项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楼层数、高度等最低标准进行设置。

第九条(试行要求)负责地名命名和更名的职能部门在受理建筑物和居住区名称申请业务时,应当对其名称的重复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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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备案材料要求)申请建筑和居住区名称许可或者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应当载明地名的标准书写形式、汉语拼音拼写、地名含义以及其他相关属性信息材料。材料内容和格式文本由市职能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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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标注要求)在建筑物和居民区设置地名标志时,应当标注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标准名称的使用)建筑物和居住区的名称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后,方可使用。标准名称应用于相关的报告和批准(许可)、营销和广告、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未经允许不得增加、减少或更改标准名称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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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条文解释权)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xx月xx日。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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