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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吕薇)CSI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日前在投资服务中心举办的第二届全国调解员业务培训班上发表了讲话。他表示,证券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专业组织参与和多元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合力,投资服务中心将积极推进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

投服中心徐明:积极推动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

据报道,投资和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责是行使股权、纠纷调解、诉讼和支持诉讼以及投资者教育。目前,股权已经延伸到全国。截至2017年6月8日,投资中心已持有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份(3085股,停牌公司除外),并积极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努力成为积极股东、合法股东和模范股东;支持诉讼也如火如荼。在中国第一起证券支持诉讼胜诉后,投资服务中心继续提起三起相关诉讼;投资者教育围绕投资服务中心“知、行、维权”主题有序推进。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全面、深入地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投服中心徐明:积极推动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

其中,纠纷调解作为投资中心的核心工作,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截至今年5月底,投资服务中心共登记纠纷案件4027件,纠纷金额8.4亿元,正式受理案件1433件,成功调解案件945件,投资者赔偿金额达到7200万元。投资中心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支付给投资者的赔偿金额占全国的一半以上,法院调解的案件数量和结算赔偿金额占全国的90%以上。投资服务中心已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投资服务中心的调解已成为市场纠纷调解的主要渠道之一。以小速度调整和诉讼调整对接为代表的新型调解机制的品牌效应逐步形成。2016年7月,投资服务中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确定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试点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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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进入壁垒相对较低、成本较低、程序便捷、意思自治、对抗较弱、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高。正因为如此,纠纷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成为双方解决纠纷的流行方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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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新产品和新业务所涉及的交易关系越来越复杂。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结构短期内难以改变,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弱势地位也难以改变。中小投资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客观环境不尽人意。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共收到投资者近10万条举报,全年共处理举报1.7万件。2016年,中国证监会共处理了5000多起简单民事纠纷投诉和13000起举报,给纠纷处理带来了很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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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投资者维权渠道不畅,维权难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原因是市场经营者投诉处理责任不明确,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组织体系不健全,证券纠纷专业调解刚刚起步,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资者起诉和举证仍存在诸多困难。大量纠纷涌向监管机构等待处理。一方面,它们占据了有限的监管资源,成为监管当局的“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行政监督和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职能,各有其价值追求,它们被移交给同一主体行使,这不仅存在于监管部门,而且不可避免地在程序上造成冲突和紧张,从而影响各自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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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资本市场的纠纷调解工作而言,纠纷调解力量分散、调解对象狭窄、来源渠道单一、公信力不足、投入和宣传力度不够、配套保障不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权威性不高、对参与纠纷的投资者没有吸引力,与成为解决市场纠纷的主要渠道和重要支撑还有很大差距。加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探索创新,实现从传统调解向专业调解的转变,是投资服务中心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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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工作安排,投资服务中心正在努力推进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独立的第三方专门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根本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现实需要;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监管转型是必然选择,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各方的支持下,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以“方便申请、简化程序、专业权威、保证实效”为目标,建设国家调解中心,力争在年内完成上市工作,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资本市场,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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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能力

做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关键是努力提高调解能力。一方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国情特点出发,建立一套与中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特点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专业化的中介组织,需要不断创新中介机制,体现偏向中小投资者的鲜明特征,真正树立公信力和吸引力。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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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和完善适合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专门工作机制。有必要建立一个便捷高效的案件来源承办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搭建网上纠纷受理和调解平台,实现网络调解、视频调解、远程调解等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参与调解,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建立纠纷受理和调解机制,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快速裁决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体系,实现简化案件快速调整和复杂案件精细调整。有必要建立一个保护投资者的调解机制。与市场机构相比,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信息、资本和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加强小额速决、无异议调解结果确认等机制的探索和完善,在程序上适当照顾中小投资者。要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调查和调解取证等工作机制,体现证券期货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通知规定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保障调解协议执行的监督程序功能和特别示范判决机制的落实,需要协调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总之,纠纷调解是一种基于双方意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必须在机制创新上动脑筋,努力提高纠纷调解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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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打造一支专业胜任、管理良好的调解团队。首先,我们必须严格控制选拔和使用。有必要拓宽任命调解员的渠道,探索调解员的专业化。通过科学的选拔和考察机制,真正热爱调解、专业能力强、保证时间和精力、品行良好、中立的人才将被吸引和选拔到调解团队中来;其次,要加强专业培训,从证券期货专业知识、法律纠纷处理规则、社会心理、调解技巧等方面提高专业素质。,并组建一支复合型调解员队伍;第三,加强管理考核,通过科学的管理调度和有效的激励约束,充分发挥调解人的作用。要培养黄金调解员,形成调解员的职业声誉,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以实力、专业和公平赢得各方的信任。

投服中心徐明:积极推动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

第三,要形成协调、联动、联合管理的新局面。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积极支持,建立“监管机构的组织管理、调解机构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投资者的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新模式。要加强与地方机构的沟通,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与各辖区的合作机制建设,同时推动地方机构加大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监督和支持,加强协调和引导,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调解和解协议的,应当依法对其相关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在资本市场信用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标题:投服中心徐明:积极推动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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