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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晚报讯(通讯员向淼)近日,宣恩法院判决一笔贷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偿还原告王的本金,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贷款本金。

2018年12月,被告李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王借款5万元,同意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时,原告认为一年太长,不同意。为了贷款的顺利进行,被告在本票上注明,如果王三个月后有现金周转,他将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李准备资金清偿王的现金及利息5万元。

宣恩法院判决一起借贷纠纷案

李借款成功后,2019年1月未向王支付利息。王认为李名誉扫地,向被告提出借款,被告以生病等各种理由推诿或拒绝接电话或退货。原告起诉宣恩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宣恩法院判决一起借贷纠纷案

宣恩法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应由被告李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李在收到贷款现金后当场归还原告1000元利息,法院认定贷款本金实际为4.9万元。

宣恩法院判决一起借贷纠纷案

根据原审被告的借据,法院认定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22日。另外,由于被告不同意收取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在贷款期限内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原告王要求被告李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贷款本金4.9万元。 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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