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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4日,法院公开宣判被告林山(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山金融公司)与被告周博云集资诈骗案。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5亿元;周博云、田京生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翟中起等10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6年,并处罚金250万元至50万元。

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善林金融公司集资诈骗案

经审理发现,2013年10月,被告人周博云组建成立了被告单位林山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了“林山部”企业,先后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设了1000多家分支机构,逐步建立了“广群金融”、“山林堡”、“亿宝贷款(幸福银行)”和“林山财富”等同业拆借平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林山金融公司通过虚假债权、虚假借款人信息和虚假宣传,承诺年化收益4.5%至18%,并以债权转让的名义向62万多名投资者非法集资736.87亿元。

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善林金融公司集资诈骗案

上述非法集资款转入林山金融公司和周博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其中567.59亿元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34.63亿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和购买海外股票,35.39亿元用于林山资产的线下和网上借贷,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公司的营业费用、员工工资和佣金、公司关联交易等。截至事故发生时,25万多名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总计217亿元。

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善林金融公司集资诈骗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林山金融公司、被告周博云等12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林山金融公司、周博云等人的非法集资活动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以上判决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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