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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电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今天公布的《行政监管办法决定》(证监发[2020]114号)显示,经调查,广东SACA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ACA”300464 . SZ)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星徽精密股东陈梓炎减持未信披 实控人蔡耿锡遭警示

7月3日,SACA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广东SACA制造有限公司关注函》(深交所创业板关注函[2020]337号),要求公司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实未来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在核实关联方的减持方案时,公司没有联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闫或其代理人确认是否存在减持方案。因此,公司在7月6日对深交所公告函的回复中未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闫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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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蔡耿喜、总经理陈、董事会秘书卢金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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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SACA、蔡庚熙、陈银辉、卢金莲发出警示函,要求上述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接到决定后30天内向广东省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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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SACA成立于1994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3.53亿元。该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当事人蔡玉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广东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7.69,持股比例为97,783,900股,蔡玉玺自2013年10月30日起担任星辉精密第三任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1月12日止;陈自2018年2月7日起担任总经理;卢金莲自2018年2月7日起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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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A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广东SACA制造有限公司关注函》(深交所创业板关注函[2020]337号)显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门要求公司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实未来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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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A于2020年7月6日发布的《持股超过5%的股东一致行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显示,由于个人和合伙企业的资金需求,持股超过5%的股东孙金彩、朱家佳、王一中影、广富王云、恒富致远、泽宝财富的一致行动,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3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截至公告日,朱家佳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205.96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08.94万股,合计持股51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王一中影、广富王云、恒富致远、泽宝财富各持有149.48万股有限销售条件股份和168.17万股无限销售条件股份,合计持股317.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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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朱佳佳计划减持67万股,拟减持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王一中影、广富王云、恒富致远、泽宝财富各计划减持71.5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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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A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批复》显示,截至2020年7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关闭,陈、、、朱家玮、、中英、、广富、、恒富致远、泽宝8位财富8强股东计划减持599.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实际减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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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A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减持5%以上股东股份方案的说明》显示,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未能及时联系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紫妍核实其减持方案,也未能在2020年7月6日的回复中确认其减持方案。2020年7月14日,公司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紫妍的减持通知。陈紫妍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或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陈紫妍持有公司1950万股股份,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和公司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所得的股份,均属于非限制性流通股。与本公司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均无关联关系,目前持有的股份均为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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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3月31日,陈紫妍是SACA第三大股东,持股1950万股,占比5.5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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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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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三)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确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定

[2020]114号

关于向广东SACA制造有限公司、蔡庚熙、陈银辉、卢金莲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广东省制造有限公司蔡耿喜陈卢金莲:

经调查,广东SACA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ACA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7月3日,SACA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广东SACA制造有限公司关注函》(深交所创业板关注函[2020]337号),要求公司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实未来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在核实关联方的减持方案时,公司没有联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闫或其代理人确认是否存在减持方案。因此,公司在7月6日对深交所公告函的回复中未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闫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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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蔡耿喜、总经理陈、董事会秘书卢金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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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SACA、蔡庚熙、陈银辉、卢金莲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依法、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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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星徽精密股东陈梓炎减持未信披 实控人蔡耿锡遭警示

广东证监局

2020年7月22日

标题:星徽精密股东陈梓炎减持未信披 实控人蔡耿锡遭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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