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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是,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和新的空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环境保护执法的权力不断得到加强。此时,有必要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守法动机。

深刻的解释

本报记者李海南

“2016年的雾霾让我们走到了2017年。”——这一幕让雾霾成为2017年元旦的关键词。

我不知道什么时候雾霾的特点是“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为此,主流观点一致认为直接原因是全球变暖和冷空气体活动减少,这是一个难题;至于烟雾的来源,无论是煤炭、钢铁生产污水、汽车尾气排放,还是工业污染排放,似乎都已经向世界揭示了。为此,政策层面长期以来日益严格,但却一再暴露出“有政策有对策”的执法问题。这是第二个难题;如何使雾霾的源头排放严格按照既定标准执行,不断缩小排放差距,最终走向清洁生产,无缝、公开、透明的监测能否成为一项重要任务?这是第三个难题。

追根溯源:求解治霾路上的三大迷局

《中国经济时报》的记者选择了以上三个谜题来帮助在平坦的道路上治愈阴霾。

难题之一:全球变暖是烟雾的帮凶吗

关于烟雾和全球变暖,早在2009年左右,烟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开始进入我们人们的视野。直到最近几年,国内外一些科研机构开始对雾霾和全球气候变化进行研究,相关报道逐渐受到公众的关注。烟雾与全球气候变化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由于气候变暖,全球空冷空气活动减缓,导致烟雾和其他污染物不利的扩散条件,进而形成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污染天气。

追根溯源:求解治霾路上的三大迷局

可以认为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是全球变暖,而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被认为是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显然,日益变暖的气候客观上形成了烟雾中的“帮凶”。面对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已成为应对这一困境的必然选择。它似乎也在气候学中找到了一个突破来解决雾霾处理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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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过程中,中国早在2009年就明确表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决心。2011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十二个五年计划》重申了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减少17%的目标;2014年,国家气候变化计划(2014-2020)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减少40%-4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目标远远高于美国宣布的减排17%和欧盟提出的最高减排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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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大气科学教授钱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指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是自然科学问题,而碳排放和二氧化碳浓度增加是人为环境问题。人类需要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努力减少碳排放。他认为全球变暖是未来全球气候变化的总趋势,但在变暖的过程中会有温度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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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雾霾天气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洪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指出,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是气象条件,即气候本身的内在因素。他认为霾和其他污染物的存在表明,空气体中所含的污染物已经达到了大气本身可以容纳和稀释的临界状态。周洪春说:“在认识污染原因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出‘药方’,一定要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重新写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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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严格的执法监督是打破游戏的关键吗

近年来,随着雾霾天气的频繁发生,控制雾霾的政策屏障正在制度层面逐步建立,围绕大气污染控制的制度建设也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明确了我国大气领域环境因素管理的治理路径。总的来说,《大气十条》突出了降低pm2.5的目标,通过清洁高效利用煤炭、减少散煤使用、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节能改造、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汽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源、鼓励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等具体措施,全面控制了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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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大气十条》的颁布实施,其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凸显了修改的必要性。

2014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在2014年10月29日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中,全面、准确、客观地总结了当前地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取得的成绩,突出了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深层次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企业等责任主体的不作为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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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大气污染防治法》三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最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应该说,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正式实施了一整年,其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中的日罚等严厉措施方面取得了应有的效果,其威慑力也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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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春认为,包括空气污染控制在内的环境问题应该在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前提下进行管理。在强调落实各方责任的同时,最终落脚点应放在企业的自觉行为上,即利用好经济杠杆,鼓励企业自觉减少生产排放,维护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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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明确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外,我们还必须积极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和科技进步,使企业能够接受污染控制的成本,然后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实施使环境污染控制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周洪春强调,只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相协调,政府部门吸引公众参与,促进互动,环境质量的改善才能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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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公开透明的监管能承担重任吗

对于那些知法犯法、逆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该如何处理?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指出,中国环境守法的尴尬局面直接表现为环境执法不力。马军长期以来一直倡导并呼吁促进环境守法,并迫使企业主动减排和控制污染。他强调,如果我们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找出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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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军看来,中国并没有完全走出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固有发展模式。尽管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公众的环境意识却在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长期保护,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完全改变,环境管理的执行力度还不够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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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环境法执行不力的深层次原因。马军说,众所周知,一些地方大企业往往肩负着承担地方主要财税来源的重任。一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业整顿等严厉措施,将不可避免地给当地经济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因此,有各种阻碍执法的地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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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是,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和新的空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环境保护执法的权力不断得到加强。此时,有必要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守法动机。马军认为,对于我国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都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指标,但它们与主动守法的真正动机仍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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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动机决定了相关守法主体能否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事。然而,应该认识到,缺乏守法动机绝不是中国独有的。在国际上,也存在守法动力不足的问题,即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存在。”马军指出,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不能有效处理环境诉讼,也不能给相关守法主体足够的守法动机。因此,在促进环境合规的迫切需要下,中国迫切需要找到有效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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