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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察

陆志文

《劳动合同法》中有许多有争议的条款,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笔者仅从经济补偿的功能角度分析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并提出修改建议。按照这些思路修改《劳动合同法》,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负担,促进人力资源(爱情基础、净值、信息)的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力。

正确定位经济补偿金合理为企业减负

经济补偿有三种功能:惩罚、社会责任和贡献补偿

有人认为经济赔偿是违约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有人认为经济补偿是雇主在失业阶段帮助工人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责任;另一些人认为,经济补偿是对过去工人对雇主贡献的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确实承担了这三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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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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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增加雇主负担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的功能是重复的。中国实行了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可以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雇主不仅要支付失业保险费,还要在员工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不仅是分散工人风险的机制,也是分散雇主风险的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的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7326亿,比2014年底增加283万。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219万,比2014年底增加148万。截至2015年底,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2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万人。2015年,共有456.8万人获得了不同时期的失业保险福利,比2014年增加了34.8万人。2015年,共有71万未提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获得了一次性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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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经济补偿和补偿的功能是重复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在一些条款中体现了惩罚功能,《劳动合同法》中有补偿条款,处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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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经济补偿体现了缴费补偿的功能,是雇主的额外负担。雇主根据生产要素分配收入,通过投资劳动力获得工资,通过投资资本获得利润,通过投资土地获得租金。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愿,合同将在预期时间终止。如果劳动者得不到任何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无疑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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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和补偿关系的基本思路

首先,修改《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经济补偿社会功能的相关条款。最初规定应支付反映社会功能的经济补偿,为雇员支付失业保险费的雇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未能为其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雇主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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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理顺体现惩罚功能的补偿与经济补偿的关系。赔偿的支付标准应与体现惩罚功能的经济赔偿的支付标准相一致。还要区分雇主是否为雇员支付失业保险费。或者,反映惩罚功能的经济补偿被重新命名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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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删除反映出资补偿功能的相关经济补偿条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余额为5083亿元。要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正确定位经济补偿金合理为企业减负

雇主包括政府机构、机关、企业等。由于政府机构的大部分资金来自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负担并不重要。

(作者是上海政法大学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

标题:正确定位经济补偿金合理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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